拒绝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
为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校园,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自律和防护意识。2022年10月12日下午,五台县教科局诚邀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法学讲师贺晓云,在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一校区明理楼多功能报告厅举行义务教育法律讲座,县教科局政教股股长张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政教处科室成员、全体班主任参加了本次活动。本次活动由副校长于燕主持。

贺晓云,山西隆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法学讲师。贺老师主讲的课题是《拒绝校园欺凌》。

讲座中,贺老师分别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行为”“校园欺凌的特点”“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的产生原因”“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如何让校园欺凌远离校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用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并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真实案例,深刻阐述了校园欺凌事件对青少年的危害及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贺老师指出,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多发生在中小学。发生在校园内、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三种形式
一、语言欺凌是指包括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学生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对孩子的自尊心和性格伤害很大。
二、力量暴力是指包括校园凶杀、打架斗殴、抢东西、强索钱财、毁坏物品等一系列对学生身体及精神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力量暴力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最为普遍。受害者有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施暴者可能导致成人后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人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可。
三、心理欺凌是指包括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人,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学生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贺老师强调,校园欺凌危害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同学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严重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加害者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所以打架斗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受害者身体健康的损伤,遭受伤痛的折磨,甚至造成残疾。给加害人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
最后,贺老师总结了面对校园欺凌,青少年应该如何做?一、 要有守法的意识 二、要有自尊、自立、自强意识三、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四、要有见义勇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意识,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他人实施救助。五、要有强烈的报告意识和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讲座结束后,龙城律师事务所赠与实验小学一校区“法律顾问单位”荣誉牌匾,史云康书记代表实验小学一校区上台接收。

活动最后,张磊股长代表县教科局、于燕副校长代表县实小一校区向贺晓云律师一致表示感谢。
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充分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提高了抵制和防范校园欺凌的能力。我校一直以来就十分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并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融入学校常规工作中,逐步巩固和提高平安校园创建成果,真正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