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教育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公、民办高中的举办、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 普教科 |
2 | 教师资格认定 | 人事科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二)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县级公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优秀幼儿园认定 | 幼教科、成人办 |
2 |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 | 普教科 |
3 | 县直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普教科 |
4 | 每年五台县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意见 | 普教科 |
5 | 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审核 | 教研室 |
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确认 | 教研室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等。
(三)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教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资助办公室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等。
(四)教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 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人事科
|
2.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申请行政复议。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教育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 人事科
|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等。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六)反映教育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教职工反映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辞退争议的,及反映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 | 人事科 |
2 | 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就赔偿问题无法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 | 安全科 |
3 | 因房改、房屋租赁、房屋产权归属等产生的纠纷 | 办公室 |
2.法定途径: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98-07-03)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99-08-13) 、《物权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教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职能处室 |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成人办 |
2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3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4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5 | 民办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罚 | |
6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
7 | 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 人事科 |
8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人事科 |
9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 | 成人办 |
10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成人办 |
11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普教科 |
12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普教科 |
13 | 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处理 | 人事科 |
14 | 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科
|
15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安全科 |
16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 | 安全科 |
17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行为处罚 | 安全科 |
18 |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 普教科 |
19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行为的处罚 | 人事科 |
20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人事科
|
2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成人办 |
22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成人办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检举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 办公室 |
2 | 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 监察室 |
3 | 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 | 计财科、监察室 |
4 | 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监察室 |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教育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序号 | 投诉内容 | 职能科室 |
1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违规家教;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监察室 |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职能科室:办公室
(二)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职能科室:办公室
(三)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职能科室:办公室